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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

[10-18 22:23:16]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28
概要: 概要:简易审程序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及时性、被告人自愿性。程序公正的内涵本身就包含着审判及时性,通过快捷的审判迅速结束诉讼,可减少控辩双方的长时间对抗给被告人带来的精神压力,也能使被害人的精神创伤以及物质损失迅速得以抚慰和弥补。以被告人自愿为前提是简化审程序正当性的核心内容,因为对通常程序的简化必然带来被告人某些诉讼权利一定程度的受限或丧失,只有被告人自愿选择程序的简化,明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这种程序才不失正当性。试行意见中规定了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也就确保了简化审的正当性。同时,这种简化是一种适度的简化,简化了的庭审方式仍然保持着庭审程序和审判组织的完整,如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不能简化,控辩平等对抗结构不能破坏,等等。3、简化审程序的主要内容(1)简化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并自20xx年3月14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范围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及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中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关于适用条件,按规定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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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审程序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及时性、被告人自愿性。程序公正的内涵本身就包含着审判及时性,通过快捷的审判迅速结束诉讼,可减少控辩双方的长时间对抗给被告人带来的精神压力,也能使被害人的精神创伤以及物质损失迅速得以抚慰和弥补。以被告人自愿为前提是简化审程序正当性的核心内容,因为对通常程序的简化必然带来被告人某些诉讼权利一定程度的受限或丧失,只有被告人自愿选择程序的简化,明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这种程序才不失正当性。试行意见中规定了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也就确保了简化审的正当性。同时,这种简化是一种适度的简化,简化了的庭审方式仍然保持着庭审程序和审判组织的完整,如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不能简化,控辩平等对抗结构不能破坏,等等。
3、简化审程序的主要内容
(1)简化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并自20xx年3月14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范围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及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中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关于适用条件,按规定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二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有时,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或构成他罪,这类情况属于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的认识水平问题,司法机关不能以此认定其不认罪,因此,应该不影响简易审程序的启动和运转。三是控辩双方均同意适用。任何一方不同意,都不能适用,并且应达到法官内心确认这种同意确属自愿的程度。排除简化审程序的情形包括: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6)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7)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8)其他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
(2)简化审程序的启动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在征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明确告知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的事实及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在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应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适用的,适用简化审审理。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在开庭3日以前组织控辩双方交换所有的证据。
(3)简化审程序的庭审程序
1)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2)开庭时庭前准备阶段,审判长查明到庭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及参加诉讼人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问明到庭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由审判长确认控辩双方均已认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
3)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可以省略被告人自然情况部分,而只宣读主问部分,避免无谓的重复。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理,是否知道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的方式作如下简化: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省略。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控辩双方对证明同一事实或内容的多处证据可以一并出示,不必逐一宣读和出示。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合议庭可以在控辩双方就说明同一事实和内容的一组证据出示完毕后,再进行质证,不必“一证一质”。
4)在法庭辩论时,可以省去公诉人对案件事实的综述以及对犯罪构成、法律适用进行论证等内容,直接由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5)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对案件进行评议,并当庭宣判。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二、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理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而立即恢复普通程序审理。不符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理的情形有:第一,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第二,被告人当庭翻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第三,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第四,控辩双方有一方不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第五,其他不宜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进行审理的。
(4)简化审程序的特点
1)基本程序保持完整。普通程序中的基本结构、基本阶段仍旧保留,是为了追求诉讼效率,在普通程序的基本框架内,对普通程序的一种变通。
2)增设庭前证据交换程序。庭前证据交换是实行控辩式庭审模式的世界主流做法。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互不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材料,从而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所谓“对抗的白热化”,即互相实施突然袭击的策略,令对方措手不及,无法对某一证据进行防御准备。证据交换制度对于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增强庭审对抗的针对性、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简化审程序中引进这一制度,除上述积极意义外,还有一层更重要的价值,那就是在庭前给控辩双方提供机会,让他们进一步了解对方的证据材料,以便对案件事实有一个更清晰的把握,进而对业已同意的简化审方式重新审视和选择。体现了立法者对控辩双方特别是辩护方程序选择权的充分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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