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日本
日本有三种简易程序:第一种是简易公审程序,适用于死刑、无期或最低刑为一年以上惩役或监禁以外的案件,并且被告人在开头陈述中已就该诉因作了有罪陈述。第二种是简易命令(处刑命令)程序,适用于简易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处以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罚款,并且被告人对适用该程序无异议。第三种是交通即决裁判程序,只适用于有关交通的刑事案件,可判处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罚款,同时可并处缓刑、没收及其他附加处分 。
㈦香港
香港刑事诉讼受英国传统的影响,广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除少数严重罪案需移送高等法院组织陪审团进行审理外,大多数轻微罪案均由裁判司依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如被告经传唤不到案,可拘捕到案,也可进行缺席审判。审理案件时,如被告人当场认罪,也不提出任何反对理由,裁判司即可作出判决或判令败诉;但如被告人不认罪,则应进行审讯。如被告人在收到传票后,审讯前即表示认罪,则可以向裁判司递呈认罪书,并写明事实,以求减轻刑罚,裁判司对于被告应否到案受讯有绝对决定权,裁判司如接受被告的认罪书,则可不经审讯直接以被告认罪而作出判决;如裁判司对被告提出的减轻处罚的理由不接受,则有权决定被告亲自到案受讯。香港的简易程序,由于裁判司的权力只能判处二年徒刑以下或罚金10万以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只能限制在这一处刑范围之内 。
㈧澳门
澳门的刑诉法将简易程序统称为特别诉讼程序,分三种:第一种是简易诉讼程序。适用于当场拘留的现行犯,且其罪行最高只能判处三年以下徒刑。适用该程序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判,审判程序在保证作出正确判决的前提下可简化到最低必要限度。该程序的主要特点是不存在嫌犯出庭受审的预备阶段,进行拘留的当局所作的实况笔录即可代替正式起诉书,判决可口头作出。第二种是最简易诉讼程序,适用于其罪行最高只能判处二年以下徒刑,或者属于只能判处罚金的犯罪,并且检察官认为具体量刑只能是罚金或非拘留性质的保安处分。适用该程序,由检察官向预审法官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只能判处罚金或非拘留性质保安处分的理由和具体量刑建议。在提出申请前,检察官应听取被告、辅助人、检举人、被害人的意见。如果申请明显无理由或依法不可采用该程序,预审法官须驳回申请,并将卷宗移送改采用其他诉讼程序。预审法官在听证时,应通知检察官、被告、辅助人、检举人、被害人到场,如果预审法官同意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则征询在场人意见,如有人不同意,则移送卷宗,采用其他诉讼程序;如果都表示同意,预审法官即可作出判处批示,该批示的效力等同于有罪判决。第三种是轻微违反诉讼程序,根据澳门刑法第123条的规定,轻微违反是指单纯违反或不遵守法律或规章之预防性规定之不法行为。对轻度违反的处刑不得超过6个月。轻微违反诉讼程序的主要特点是:违反人如自愿交纳罚金,案件就不再起诉;如逾期没有交纳罚金,则移送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时采用简易的程序和方法。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违反人还有一次自愿交纳的机会,即在审判听证开始前申请自愿交纳罚金,此时,罚金也以最低额交纳。如仍未自愿交纳,则法官予以开庭审理,审理程序、方式大体与上述两种简易程序相似,但又有其特殊性,如被告可委托律师代理,无需亲自到场,不允许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参与等 。
㈨台湾
台湾的简易程序只一种,又称简易判决,其最大特点是,既无需按通常审判程序开庭审理,也不象我国大陆那样,按简化程序开庭审理,而是根本就不需经过开庭,即可直接作出处刑判决。台湾的简易判决适用范围比较严密,按台湾刑诉法第449条规定:刑法第61条所列各罪之案件,第一审法院依被告在侦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现存之证据,足以认定其犯罪者,得因检察官之申请,不经通常审判程序,迳以简易判决处刑。但有必要时,应于处刑前讯问被告。依简易判决所科之刑,以拘役或罚金为限。根据这一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仅适用刑法第61条所列之罪。二是实际宣告刑仅为拘役或罚金。三是被告已作出认罪供述,或者定罪的证据已充分。四是经检察官的申请。除检察官主动申请外,被告在侦查中供认有罪的,也可请求检察官申请。检察官虽以通常程序起诉,但法院讯问被告后,认为宜以简易判决处刑的,经征得检察官和被告同意,可以简易判决处刑。台湾刑诉法于1990年补充规定以下内容:被告于侦查中自白者,得向检察官表示愿受科刑之范围,检察官得以被告之表示为基础,向法院为具体之求刑。被告自白犯罪未为前项之表示者,在审判中得向法院为之,检察官亦得向法院为具体之求刑。因此而作出的处刑判决,不得上诉。台湾刑诉法还规定了简易判决应记载的事项,并同时规定判决书可以简略方式书写,犯罪事实可引用检察官申请书或起诉书的记载,证据可仅列举证据目录 。
通过对以上各国和地区简易程序的比较和分析,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和发展趋势:
1、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虽然各国的简易审判程序大多不适用于严重罪行,但在有罪答辩前提下的辩诉交易程序,可以适用于所有非死刑案件。
2、简易程序的形式呈多元化走向。意大利是这方面的典刑代表,1988年之前只规定一种处罚令程序,1988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制度,又增设了三种新的简易审判程序,五种简易程序可以针对各种案件情况分别适用,进一步拓宽了繁简分流渠道。
3、被告人对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选择权受到充分尊重。这是各国在设计简易程序时兼顾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重要体现。如德国刑诉法第419条规定:“被告人在审判中至宣布判决之前,可以拒绝以简易程序判决”。意大利的五种简易程序都规定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其他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被告人的自愿选择对简易程序的最终适用具有决定性作用。
4、大部分国家适用简易程序都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有的是以被告人认罪答辩作为简易程序起动条件,如英国、美国、香港。有的是如果被告人否认罪行,简易程序就不能继续,如德国。
5、被告人可获得一定的刑罚减轻。辩诉交易自不必说,德国的处刑命令程序可以减轻1/3的刑罚,意大利允许法官对接受处刑命令的被告人给予50%幅度的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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