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每月月末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月付款申清单时,应同时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其计量周期可视具体工程和财务报表制度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商定,一般可定在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若工程项目较多,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亦可先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经监理人核实同意后,返回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据此提交月付款申请单。
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进行收方测量后报送监理人核实。监理人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的有关人员共同复核。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还可要求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完成后,在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付款时,应由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共同对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进行核实,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应注意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或漏算。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各章节中对各种工程建筑物的计量方法作了规定,并在第1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重量、长度、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31.4 计量单位
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各个项目均应标明计量单位,其用于合同支付的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为基本依据,并以计量支付便捷的原则予以确定。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总价承包项目(如各项临时工程和专项试验等)在《工程量清单》中仅是该项目的总价,为了使承包人能及时地得到进度付款,也为了在评标时评审该项目报价的合理性以及为了发包人安排资金计划的需要,通常要求承包人投标时提交总价承包项目的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的初步分解表。签订协议书后的规定期限内(本款规定为28天)还需提交详细的项目分解表,经监理人批准后,作为总价承包项目计量和支付的依据。
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R=(S-F1S)(F2-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一种无息贷款,主要供承包人为添置本合同工程施工设备以及承包人需要预先垫支的部分费用。按合同规定,工程预付款需在以后的进度付款中扣还。
本款规定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是规定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最低限额,用于具体工程时,应视工程规模、工期长短、工程类型、支付项目内容,由发包人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如临时工程不单独支付的、工期较短的、不单列进场费的工程,其工程预付款金额占合同价格的比例应适当提高。
本款强调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是为了防止承包人把工程预付款挪作他用,影响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安排,若发生此种情况,发包人有权收回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分两次支付,是考虑了当前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困难。本款只要求承包人提交第一次工程预付款保函,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不需要保函,而用进入工地的承包人设备作为抵押,代替保函。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开始扣款的时间通常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全部扣清的时间通常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90%时,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酌定。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a.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b.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c.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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