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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04-01 12:41:16]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施工合同   阅读:8281
概要: 概要: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合同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随意更改,需要作出变动时,应严格按第20.2款和第2l条的规定办理。19.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危及工程安全或合同的任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合同受损方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其目的是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方的利益。由于暂停施工对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双方都应尽量避免采取暂停施工的手段,而应通过协商,共同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暂停施工因素,促使工程施工走上正常轨道。19.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本款第(3)项所指的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中需作出合理安排的正常气候条件,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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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合同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随意更改,需要作出变动时,应严格按第20.2款和第2l条的规定办理。
19.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危及工程安全或合同的任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合同受损方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其目的是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方的利益。由于暂停施工对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双方都应尽量避免采取暂停施工的手段,而应通过协商,共同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暂停施工因素,促使工程施工走上正常轨道。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本款第(3)项所指的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中需作出合理安排的正常气候条件,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也应考虑这一因素,不能以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为由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本款第(6)项所指的其他承包人原因系指承包人自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供应中断,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擅自覆盖和质量事故未及时处理等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与第47.1款的规定相同,本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本款规定暂停施工指示由监理人发出。承包人在暂停施工期间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以免工程受损或人员伤亡。本款还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要暂停施工时,监理人亦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的指示,而承包人已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可请求暂停施工,但须经监理人同意,若监理人不及时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这将有利于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工程损失。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按合同规定不得不暂停施工时,双方均有责任努力消除造成停工的因素,创造条件尽快复工,以减少工程损失和避免工期延误,为此,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复工以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责任。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32212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暂停施工持续时间过长将严重影响工程完工日期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条除以上各款规定了合同双方暂停施工的责任外,在本款中特别提出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处理办法,并进一步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影响非关键项目的原进度计划时,可以调整进度计划,而不需修改工程的完工日期,只有在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才可要求发包人推迟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本款列出了由于发包人或若他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延误工期的7种情况,其中第(5)项所指的工期延误包括: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第9.2款);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第18.2款);变更需要延长工期(第39.2款)以及第42.1款中指明的发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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