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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

[10-18 22:34:59]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活动总结   阅读:8595
概要: 概要: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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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

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矗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二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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