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向他们宣传法律和政策,使其认清各自的过错和责任,为调解打下基础。
由于当事人的责任和诉讼地位不同,对其疏导教育的内容也应有所区别:对有过错的被告人主要是通过法律、政策和是非教育,使其认清自己的罪过,从而端正态度,幡然醒悟;对于自诉人(被害人)则主要是通过劝导,消除对立情绪,使之从长久和睦相处的大局出发,解怨释仇,团结和好。对于双方均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引导其客观地分清案件经过,正视自己的责任,各自多做自我批评,从而淡化矛盾,缓解对立,创造冷静客观的气氛。
(3)要在双方当事人认清各自责任的基础上,让有责任的被告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赔礼道歉,并承担其侵害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求得对方的谅解。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进行相应的批评,并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自诉案件的调解中,要把损害赔偿解决好。能否妥善地解决损害赔偿,往往直接影响到调解能否成功。只有有过错一方赔偿了对方的损失,才可能求得对方的谅解,建立调解的基础。否则,被害人会认为对方没有认错的诚意,而不同意调解。同时,还应解决其他有关问题,例如:对于侮辱、诽谤案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为被害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对于重婚案件应当宣告解除被告人非法的婚姻关系等等。
3、调解成立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自诉人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就其他事宜达成协议,即为调解成立。调解成立后,人民法院应依法制作调解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一些不能一次性jiao付完毕而需要事后分期执行或者需要有关部门及亲友长期监督的案件(例如伤害案、虐待案等),也可以制作调解书,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供当事人和有关部门作为监督执行的依据。人民法院的刑事调解书,在向各方送达后即生效。
(三)刑事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进行刑事调解时,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1、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应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必须注重调解的原则,对于可以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调解。根据审判实践,我们认为可以调解的案件,一般是指轻伤害案,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遗弃案等。对于其中犯罪情节尚不严重,当事人双方是邻里亲属关系,双方矛盾不深,被告人能够真诚悔改的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对于重婚案件中犯罪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主要是自诉人配偶),在取得自诉人谅解的情况下,从维护其婚姻家庭关系出发,也可以进行调解;至于破坏军婚案件,由于这类犯罪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往往严重地侵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因此,一般不适用调解。由于调解成立后将使一些客观上已经或可能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在适用调解时必须持慎重态度,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适用调解。
2、正确处理教育与惩诫的关系
自诉案件调解中,自始至终贯穿着教育和疏导。可以说,除了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客观因素外,教育疏导的效果往往可以决定调解的成败。因此,要注意摸透当事人的矛盾根源,深人分析其思想症结所在,有的放失地做好批评、说服劝导工作,把教育疏导贯穿在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体审理以及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注意工作方法,因势利导,坚持耐心细致,力戒简单粗暴,争取使激化的矛盾得到缓解,强烈的对立情绪得以消除,从而促进调解成立。
3、正确处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
调解协议尽管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可,调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在调解中必须严格依法,坚持原则,既不能使必须定罪处罚的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又不能过于迁就自诉人(被害人)的过高要求;对当事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规避法律以及显失公平的调解条件不应支持,对内容含糊不清,有可能产生歧义的条款应予澄清。当事人不得再另行就同一内容私下达成与调解不符的协议,以规避法院的审查。
由于法律允许自诉人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和诉讼权利,因此,在调解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对待,注意工作方法,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允许和鼓励当事人在非原则问题上求同存异,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对调解条件作出适当让步,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4、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为主和争取有关人员参加的关系
自诉案件调解不同于自行和解,必须由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进行,而不能由当事人自发地协商。当事人的调解请求,必须向审判人员提出,调解内容也必须经审判人员审查。在调解中,审判人员应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积极地开展工作,努力沟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同时,法院也应尽力争取外界人员协助开展调解工作。实践证明,由当事人的亲友、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人协助调解,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共同协商调解条件,往往比仅由审判人员调解的效果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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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课题组前期由本院原院长郭运发(正厅级巡视员)担任课题组组长,后期由本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宋光仲担任课题组组长,并从研究室抽调研究室副主任晋松、副主任吴比、高翔、傅沿组成。执笔人为傅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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