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快学网公文写作工作报告调查报告关于重庆市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情况的调查报告» 正文

关于重庆市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情况的调查报告

[10-18 22:35:41]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调查报告   阅读:8236
概要: 概要:3、法官对调解的认可度。法官的执业背景、知识结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直接影响着对调解的认识和态度。经验派法官与学院派法官、基层法院法官与中级以上法院法官对调解的态度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说,经验派法官由于出生复杂,进入法院后边培训、边工作,这部分法官在基层法院起着主力军的作用,并用与乡土社会接触最为密切,他们对轻微刑事纠纷解决的合理性和社会效果比较关心,丰富的社会经验与人生阅历使他们对调解得心应手,能够达到调解的效率与效果的统一。而学院派法官由于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对法律规则及程序有着理性的认识,更关注法律的技术性和规范性,强调程序的正当性与司法过程的严谨性,主张通过对抗性的程序、周密的证据规则体系、严谨的法律解释和推理来阐释法律的精神和判决的法理,并以此教育和引导民众,弘扬司法的权威,对于非正规的调解“不太感冒”。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对调解的态度也有很大的差异,就此次调研的重庆二中院辖区两级法院来说,基层法院的法官因受错案追究、上诉率、改判发回率等因素的影响,普遍看好调解的实用性,并注重调解。而中院的法官由于受这些因素影响较小,审案较为超脱,故对调解重视不足。 4、
关于重庆市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情况的调查报告,标签: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http://www.kuaixue5.com
3、法官对调解的认可度。法官的执业背景、知识结构、社会经验和人生阅历直接影响着对调解的认识和态度。经验派法官与学院派法官、基层法院法官与中级以上法院法官对调解的态度就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说,经验派法官由于出生复杂,进入法院后边培训、边工作,这部分法官在基层法院起着主力军的作用,并用与乡土社会接触最为密切,他们对轻微刑事纠纷解决的合理性和社会效果比较关心,丰富的社会经验与人生阅历使他们对调解得心应手,能够达到调解的效率与效果的统一。而学院派法官由于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对法律规则及程序有着理性的认识,更关注法律的技术性和规范性,强调程序的正当性与司法过程的严谨性,主张通过对抗性的程序、周密的证据规则体系、严谨的法律解释和推理来阐释法律的精神和判决的法理,并以此教育和引导民众,弘扬司法的权威,对于非正规的调解“不太感冒”。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对调解的态度也有很大的差异,就此次调研的重庆二中院辖区两级法院来说,基层法院的法官因受错案追究、上诉率、改判发回率等因素的影响,普遍看好调解的实用性,并注重调解。而中院的法官由于受这些因素影响较小,审案较为超脱,故对调解重视不足。 
4、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在同基层法院的法官座谈中,他们普遍认为,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调解的难度比上世纪90年代难度增大,法官的说理很难被当事人接受。其原因主要包括:(1)一个案件能否调解成功,一是要看案件本身是有调解的可能性,其内容包括:如案件的性质、被告是否到庭、代理人的调解权限、当事人对诉讼的期望值等;二是要看法官的调解能力和努力程度;(2)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公共权力权威的下降使得当事人不再盲从公权力的操纵,这也使得法官的调解权威性减弱,仅靠法官的单方调解意愿并不可以改变当事人的选择;(3)当事人法律意识所谓“提高”尚处于不理性的阶段。包括:法律的不确定性使得当事人对诉讼的期望值过高;没有调解诚意(以程序拖延诉讼),缺少理性的判断能力和对诉讼成本效益的关心;对法官调解动机的怀疑;自身运作(通过关系操纵)司法的意图和盲目自信;将诉讼进行到底(要个说法)才是法律意识提高的偏面认识等。 
5、律师的参与。在座谈中,法官们普遍认为律师参与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加大了其调解的难度。律师参与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一方面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和对当事人传达信息,另一方面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官在调解中的恣意行为,对调解起着监督作用,本无可厚非。但是,重庆市虽属直辖市,但其“大城市、大农村”的格局使大部分律师的业务仍以诉讼为主,他们抓住当事人力求胜诉的迫切心理,宁愿将诉讼进行到底也不愿意进行调解,因为法院判决和调解两种结果对律师收益的反差是明显的。 
(二)20xx年—20xx年重庆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运行的具体情况 
1、案件审理情况 
表三20xx年—20xx年重庆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运行的具体情况(受案数) 
       
    
故意 
伤害   
重 
婚   
遗弃 
虐待   
侮辱 
诽谤   
侵 
占   
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   
侵犯知 
识产权   
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   
非法侵 
入住宅  
20xx年 1017 46 10 6 5 0 0 3 18  
20xx年 1016 40 3 2 2 0 0 1 14  
20xx年 816 32 8 3 3 0 0 2 10  

表四20xx年—20xx年重庆法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运行的具体情况(调解数) 
(注:本表所指调解数包括因调解而撤诉的案件数) 
  
    
故意 
伤害   
重 
婚   
遗弃 
虐待   
侮辱 
诽谤   
侵 
占   
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   
侵犯知 
识产权   
暴力干涉 
婚姻自由   
非法侵 
入住宅  
20xx年 630 10 5 4 1 0 0 0 8  
20xx年 598 25 1 1 1 0 0 0 2  
20xx年 400 20 5 1 1 0 0 0 7  

(1)通过表三、表四可以看出重庆法院20xx年—20xx年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占绝对多数比率,调解率也比较高,均在50%左右。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在分清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基础上,只要被告人及时将赔偿款到位或拟订了还款计划,一般均能调解结案。 
(2)重婚案件虽然受案数量不多,但是其调解比率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3)其他案件因数量较少,调解率虽相对较高,但无可比性。 
2、调解的阶段及程序 
在此次调研中,我们对重庆四个中院及其基层法院的调解在时间阶段上的划分进行了了解。 
(1)庭前调解。自立案庭实行大立案后,部分法院立案庭承担了自诉案件的起诉状送达和庭前调解工作,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渝中区法院20xx年收案22件,其中有15件是在庭前调解结案的。特别值得一提是酉阳县法院,该院20xx年—20xx年共受理刑事自诉案件64件,其中有53件在庭前调解结案。 
(2)庭审中调解。实施案件流程管理后,法官要在开庭时才正式接触双方当事人。在庭审阶段的调解一般有两种操作程序,一种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行调解,其目的是为了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促进调解,提高调解效率;第二种是在开庭前花10-20分钟进行简短的调解,主要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有没有调解的愿望,如果有调解愿望且差距不大,就主持调解,如果没有,待庭审结束后再作调解。从此次调研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刑事自诉案件是在在庭审中进行调解,在方法的采用上,前述两种方法均在交替使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调查报告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工作报告 - 调查报告
上一篇:高峰镇土鸡养殖情况调查报告

发表评论

表达一些您的想法吧!

文明评论,理性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