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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情况的调查报告

[10-18 22:35:41]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调查报告   阅读:8236
概要: 概要:三、对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从现代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为克服诉讼迟延、法律职业人匮乏、诉讼费昂贵等诸弊端,调解作为解决轻微刑事纠纷的诉讼机制,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对调解制度的完善也处于不断成熟之中。有“诉讼王国”之称的美国,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经过调解程序得到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日本通过调解解决的轻微刑事案件占受理总数的53%到54%,诉讼中经调解解决的案件达35%。虽然各国的调解程序并非完全相同,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减轻法院案件过多的负担是各国法律设立调解制度的本意所在。同时,法院调解制度具有诉讼外和解与审判优势相结合的特点,理性的当事人可以积极的在司法公正与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需求。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单纯的诉讼外和解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其价值都无法满足社会对司法救济制度的多样化的需求。另由于个人自由理念的提升,希望通过在诉讼的过程中,积极参与纠纷的解决。而法院调解则是将诉讼外和解与民事诉讼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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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从现代世界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为克服诉讼迟延、法律职业人匮乏、诉讼费昂贵等诸弊端,调解作为解决轻微刑事纠纷的诉讼机制,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对调解制度的完善也处于不断成熟之中。有“诉讼王国”之称的美国,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经过调解程序得到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日本通过调解解决的轻微刑事案件占受理总数的53%到54%,诉讼中经调解解决的案件达35%。虽然各国的调解程序并非完全相同,但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减轻法院案件过多的负担是各国法律设立调解制度的本意所在。同时,法院调解制度具有诉讼外和解与审判优势相结合的特点,理性的当事人可以积极的在司法公正与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需求。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单纯的诉讼外和解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其价值都无法满足社会对司法救济制度的多样化的需求。另由于个人自由理念的提升,希望通过在诉讼的过程中,积极参与纠纷的解决。而法院调解则是将诉讼外和解与民事诉讼中审判的制度予以调和的产物,同时满足人们对调解与审判优势进行融合的需要。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可以在程序保障与效益、公正评价与利益协调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要求。可以说,法院人力不足的困境及纠纷双方对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是法院调解存在的根源。 
(一)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1、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调解不是“和稀泥”,自诉案件调解必须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只有查明了事实,分清了是非曲直,明确了当事人的责任,才能有理有据,有针对性的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疏导,正确的适用法律和政策,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处理。 
有人认为,调解强调的是当事人的合意,有些人不愿意公开纠纷的真正原因和事实经过,有些纠纷事实查得越清楚,是非越明确,更容易激发有理一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得理不饶人,反而增加了调解的难度。认为只要当事人自愿,事实是否清楚,责任是否明确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对此,我们应该明确,调解的基础是被告人或者责任人认清过错,提高认识,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同意,而不是毫无道理的“调和”,如果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在此基础上进行盲目调解,很难求得被害人的同意,调解无法达成,而且,这种调解也违反了法律的根本精神。 
2、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首先,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中是否适用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一般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且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进行调解的建议,并且为此进行必要的说服,但这种建议和说服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人民法院不得强行调解。 
其次,调解的自愿原则还体现在调解是否能够达成协议以及协议的内容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审判人员在进行调解中也可以提出适当的方案,并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和劝导,也可以将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方案转告对方当事人,并征求其意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审判人员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更不能强迫一方当事人接受对方的意见。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坚持“硬性调解”的做法,即对有过错的被告人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以“不接受对方意见将被判刑”来迫使其接受调解;对一些提出过高要求的自诉人,则以“驳回起诉”等要挟,迫使一方当事人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我们认为,这样的做法违背了调解的基本原则,是错误的。 
3、调解必须合法,并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自诉案件调解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审判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在调解中应当贯彻依法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法权益,遵守必要的程序。调解成立后,应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或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并且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自诉案件调解的后果是受害人放弃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往往是一种单方面的让步。因此,要特别注意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是否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防止出现不当调解,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逃避法律的惩处。 
4、实行谁主张准举证的原则。证据是查清事实的基础,在自诉案件调解中,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确认为有必要,可以依法调取。 
5、参照民事诉讼法原则。人民法院在进行自诉案件调解时,遇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问题时,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应注意两点:一是参照仅限于程序上的问题;二是参照不等于适用,不是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全套用到刑事自诉案件中。 
(二)刑事调解的实施 
1、调解的组织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一般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一人进行。审判人员一人主持进行调解的案件,一般是指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当事人双方争议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合议庭主持调解的案件一般是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和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案件。 
2、调解的步骤 
自诉案件的调解活动的关键是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因此必须从促进当事人团结的目的出发,耐心、细致,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实践中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1)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区分责任的基础上,尽量摸透当事人的真实思想和相互关系,以了解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进行刑事调解时,首先应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害后主要有以下心理:愤怒心理、报复心理、恐惧心理、抑郁心理、绝望心理、补偿心理、请求法律保护心理、反抗心理和顾虑心理等。具有前五种心理的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对抗情绪大,调解难度也大,后五种心理状态的被害人较易接受调解。被告人在犯罪后,往往有以下心理:悔罪心理、抵赖心理、反社会心理和气愤心理等。有第一种心理的被告人易于接受调解,而后三种情况下,被告人不易接受调解。了解当事人心理状况,有助于把握案件是否适于调解以及调解的方式和调解的前景。对不同心理状态的当事人应采用不同调解方式。对于对立情绪较大的当事人可采用宣泄法,让其将内心愤恨发泄出来,使其情绪稳定下来,理智处理问题。同时可让其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政策教育,逐步使其接受调解。对于抱有抵赖心理的当事人,可以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对其抵赖、狡辩行为进行揭露,使其消除侥幸心理。对于漫天要价的当事人,要用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的不合法要求,引导当事人从合法性、合理性方面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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