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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情况的调查报告

[10-18 22:35:41]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调查报告   阅读:8236
概要: 概要:(3)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的调解程序问题,由于各地管理模式不一,对调解的程序也不一致。在实行立审分立的法庭,法官在第一次开庭前也不见当事人,只有在庭审后才进行调解。而有的法庭没有实行严格的立审分立,这样调解的余地就多一些,如在给双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时,就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同意,则有些案件不需要正式开庭就能调解结案。 3、调解的方式与方法 在座谈中,我们与法官谈论的话题更多的集中在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背靠背”是调解的主要方法。在座谈中,多数法官认为,面对面调解几乎是不可能的,主要还是通过法官来传达当事人的信息,“背靠背”是普遍采用的方法。 2、在具体操作上,各地法院既能继承一些优良的调解传统,并也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批评教育”作为一种传统的调解方法是法官借助社会普遍认同的一般道德准则采取说教的方式来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种说教不仅仅是空洞的说服教育,往往还会参以法官的权威来加以实施。如黔江区法院基于自诉人希望通过自诉这一特殊的诉讼模式来实现经济赔偿的目的和被告人希望摆脱“牢狱之灾”的愿望的情况,提出了“以情感人、以法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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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的调解程序问题,由于各地管理模式不一,对调解的程序也不一致。在实行立审分立的法庭,法官在第一次开庭前也不见当事人,只有在庭审后才进行调解。而有的法庭没有实行严格的立审分立,这样调解的余地就多一些,如在给双方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时,就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同意,则有些案件不需要正式开庭就能调解结案。 
3、调解的方式与方法 
在座谈中,我们与法官谈论的话题更多的集中在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背靠背”是调解的主要方法。在座谈中,多数法官认为,面对面调解几乎是不可能的,主要还是通过法官来传达当事人的信息,“背靠背”是普遍采用的方法。 
2、在具体操作上,各地法院既能继承一些优良的调解传统,并也在实践中有所创新。“批评教育”作为一种传统的调解方法是法官借助社会普遍认同的一般道德准则采取说教的方式来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这种说教不仅仅是空洞的说服教育,往往还会参以法官的权威来加以实施。如黔江区法院基于自诉人希望通过自诉这一特殊的诉讼模式来实现经济赔偿的目的和被告人希望摆脱“牢狱之灾”的愿望的情况,提出了“以情感人、以法逼人、以势压人”的调解方法。虽然这种表述在形式上尚需斟酌,但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以透露判决内容劝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大部分法官认为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以透露部分判决内容的方法来劝服当事人接受调解。如一中院、二中院、奉节、秀山、沙坪坝法院的法官均认可其合理性。个别法官认为向当事人传达判决信息,或拿出以前的类似案件的判决给当事人查看,并非透露判决信息,而是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给当事人一个正确的引导和释明,以避免当事人对判决的期望值过高,从而达成调解。 
4、法官主动为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课题组设计的《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情况调查表》中其中有一项关于“调解方式”的栏目,从统计的数据看,85%的案件是法官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下依职权提出解决方案的,其次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协商提出,只有极少数的案件是当事人主动提出。 
 5、对于“久调不决”的现象,从调研中反映的情况看,由于当前审限管理较为严格,以拖压调不是主流,只是极少数的现象,调解不成的,一般都在审限期内结案。 
总之,由于当事人自行磋商的能力较弱,如果法官不积极司法,调解将陷人盲目性。因此,实践中,法官往往灵活地采用各种方法,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至于调解的效果,法官们常常说的是“由于法律程序自身的局限性,有时一个不太好的调解甚至比一个好的判决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事实上,由于当前经济的发展,信息的透明、通讯的便捷以及当事人接受法律服务的机会增多,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明白的问题,往往会及时咨询亲朋好友或者法律服务所以及律师等,部分的抵消了调解程序本身所带来的弊端。 
二、当前重庆法院运用调解制度处理刑事自诉案件的基本做法 
通过对重庆和成都两级法院实地调研,并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课题组发现了在自诉案件调解工作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领导重视,审判人员负责,把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十分必要的审判工作来完成。各级法院的领导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把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工作作为“服判息诉、定纷止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如奉节县法院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中规定自诉案件调解率不低于2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一分,并作为年终评优争先的依据。为此,该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调解工作高度负责,不是简单地走一下程序,而是尽心尽责、不厌其烦地做好调解工作,有的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深入当事人所在地,反复多次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二)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调解方式。法官主持调解一般有调解准备、调解陈述和调解协商三个阶段。在调解准备时,法官充分了解案情,针对当事人特点,制定调解计划,掌握调解重点。在调解陈述阶段,仔细顷听被害方的陈述和要求,同时也了解被告人的情况,分别对其进行教育,在这个阶段还为双方当事人分析调解和判决结案的利害关系。在调解协商阶段,由法官主持,并提出调解的方案,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解决。 
(三)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属、基层组织的作用,促使调解成功。对于一些矛盾激化,难以调解的案件,通过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属和基层组织与当事人比较亲近,当事人比较信任的特点,让他们做当事人的工作,使当事人容易接受调解,起到很好的效果。 
(四)调解时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联系起来,作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请求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之所选择自诉程序,其目的是利用刑罚对被告人的威慑力,实现其经济赔偿,至于是否必须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并不迫切追求,为此在自诉案件的调解中,对被告人要以所谓的“以法压人”方式,迫使原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求得自诉人的谅解,促使调解成功。 
(五)在调解时注重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引发案件的根源问题。在一些自诉案件中,双方矛盾长期存在,最后激化引发案件,在调解时注重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引发案件的根源,就能使调解能够顺利地进行。如果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矛盾的根源不能得到解决,就很难调解,有的即使表面上调解了,但还会产生纠纷。因此,不少法院在调解这类案件时,依靠基层组织和政府部门,首先妥善解决纠纷的根源,使案件顺利调处,有利于平息矛盾,维护稳定。如黔江区法院审理的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张系在校大学生,因邻里多年纠纷在寒假期间将邻居打成轻伤,依法应判处刑罚。但法院考虑到张家贫穷,且张某某系目前张家唯一的一名大学生,若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将葬送张某某的一生,故合议庭的法官不辞辛苦,甚至大年三十也通过当地居民委员会多次给自诉人做工作,最后以自诉人撤回自诉,结案了事。 
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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