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甲盗窃信用卡指使乙使用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乙不知信用卡系盗窃,以为是甲捡拾而来,但其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故意,符合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只有选项C的判断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三项。
100.对于丁的投案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丁虽然投案,但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因而不构成自首
B.丁虽然隐瞒了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但交待了本人与甲共同犯罪的事实,因而构成自首
C.丁构成自首且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D.丁构成坦白但揭发甲与自己共同犯罪的行为成立立功
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二)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该解释第5条规定,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诉自己和甲的共同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丁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属于知情不举,不影响自首的成立。B的判断是正确的,故选B项。
(2005年)
91.下列情形不适用死刑的有:
A.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羁押受审期间已自然流产的妇女
C.羁押受审期间已人工流产的妇女
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以及最高法院1998年8月4日公布的《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其中包括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的妇女。所以本题应选ABCD四项。
92.某派出所民警甲接到关于某旅店老板乙涉嫌组织卖淫的举报,即前往该旅店,但没有碰见乙,便将怀疑是卖淫女的服务员丙带回派出所连夜审讯,要她交代从事卖淫以及乙组织卖淫活动的事。由于丙拒不承认有这些事,甲便指使其他民警对丙进行多次殴打逼其交代,丙于次日晨死于审讯室。法医出具的尸检报告称“因受外力击打造成下肢大面积皮下出血,引起患有心脏功能障碍的丙心力衰竭而死”。对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属于刑讯逼供行为
B.属于暴力取证行为
C.应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D.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是证人(包含被害人)。甲实施暴力的对象是丙,询问的是:1、丙是否卖淫,卖淫并非犯罪事实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因而丙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丙的老板乙是否组织卖淫,组织卖淫是犯罪事实,此时丙充当了证人的角色。因而甲对丙实施暴力属于暴力取证行为。所以B项正确,而A选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甲对丙的殴打导致丙死亡,依法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直接排除掉D选项。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C两项。
9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账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答案:B
解析:《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和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而如果成立走私罪共犯,要求乙公司在甲公司犯罪进行前或者犯罪进行中加入到犯罪中来,题目中甲公司在走私行为完成后将赃款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完成事前和事中都没有共谋的走私行为。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由于乙单位不是国有单位,所以收受手续费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87条所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所以D选项错误。逃汇罪是将合法的外汇收入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擅自存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题目中的收入为犯罪所得,不能构成逃汇罪,所以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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