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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汇总:司法考试题刑法考试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1)

[04-05 20:15:59]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历年真题   阅读:8373
概要: 概要:(2009年)51.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并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A项错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题中,甲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乙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另外丙的行为虽然不是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对甲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行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52.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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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

  51.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盗窃罪、共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并没有规定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因此,A项错误。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题中,甲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以便于盗窃乙家的贵重财物,表明甲丙之间存在共同的盗窃故意。另外丙的行为虽然不是实行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对甲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虽然甲实际上并没有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但这种帮助行为的性质客观上是存在的,所以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因此,B项错误,CD项正确。

  52.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和未遂的区分。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甲已经着手实行枪杀行为,但由于乙正好穿着防弹背心,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这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甲的行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成立犯罪。故C项正确,D项错误。

  53.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自首的“如实供述”。

  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交代所有的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也应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如果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已交代轻罪达到掩盖重罪的目的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项中,甲的杀人行为属于主要犯罪事实,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可以成立自首,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A项错误。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B项中乙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抢夺罪可以成立自首,故B项正确。

  C项属于特别自首。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二是司法机关或其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C项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故C项正确。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D项错误。

  本题要求选择错误项,故A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54.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乙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1,000万元,但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即便乙拒绝缴纳滞纳金,也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C.丙明知赵某实施高利转贷行为获利200万元,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构成洗钱罪

  D.丁组织多名男性卖淫,由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并未限定组织卖淫罪中的被组织者是妇女,对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责任的追究。

  《修正案(七)》第5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第一修正案第8条增加此项)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原为(三)项,1999年刑法修正案修改】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方式之一,故A项中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是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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