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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汇总:司法考试题刑法考试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2)

[04-05 20:15:53]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历年真题   阅读:8929
概要: 概要:97.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C.洗钱罪D.赃物犯罪答案:C解析:本题中,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甲乙二人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所以,丙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A是错误的。另外,根据题干我们可以知道,乙得到巨款以后,只是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但是并告知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选项B有误。《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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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银行职员丙的行为构成:

  A.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B.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C.洗钱罪

  D.赃物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中,丙得知乙的挪用公款的行为的时候,甲乙二人挪用公款行为已经既遂。所以,丙的行为不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选项A是错误的。另外,根据题干我们可以知道,乙得到巨款以后,只是告知银行职员丙该款的真实来源,但是并告知其提款用于贩卖毒品,所以丙不能与乙一起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选项B有误。《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本题中,丙明知乙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所得,仍然加以提供资金账户,属于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根据第312条规定应当成立赃物犯罪,但是根据第191条的规定,丙所知道的是乙的挪用公款罪,而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中的子罪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更精确一点说,丙构成的是洗钱罪,而不成立赃物犯罪。

  (2006年)

  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人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请回答96-100题。

  96.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答案。故选项ABC判断是错误的,为本题应选答案。

  97.就被害人丙死亡这一情节,下列对与丁有关行为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丁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C.甲丁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共犯

  D.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BC

  解析:丁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伤害、杀害丙的故意或者过失。丁也没有参与甲、乙伤害丙的犯罪过程当中。因此丁只能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才能构成共犯,而对于丙的死亡这一情节,丁属于被诱骗而实施了望风这一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丁对丙的死亡不承担刑事责任。 www.kuaixue5.com

  98.对于甲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丁望风并分得赃物这一情节,下列何种判断是正确的?

  A.对甲应定抢劫罪、对丁应定盗窃罪

  B.对甲、丁的行为应定盗窃罪

  C.甲、丁都应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D.甲对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丁只对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C

  解析:甲与丁均具有盗窃的共同故意,是共同构成盗窃罪的前提。由于甲是在丙受伤死亡后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甲应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丁在其与甲实施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盗窃5万元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甲所称的3万元。故选项C正确,选项D不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两项。

  99.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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