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连续六个月无故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九、党费收缴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包括①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④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交纳党费比例:每月工资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0%;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0%。
2、民办教师、村居委会干部,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0元。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规定交纳党费。
5、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一、在党委内部调动的党员,由原所在党支部开据证明,到党委换取介绍信即可。
二、跨党委和跨旗县区调动的党员,由原所在党支部开据证明,到本党委换取介绍信后,再到组织部换取介绍信。
注1:党委组织部门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注明党员的具体去向和所担负的职务、姓名、性别,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以及最后一次交纳党费的月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联接部应加盖骑缝章,统一编号,并注明介绍信的有效期限。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注2: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本人亲自或由党组织派人办理手续,不得委托他人特别是非党员dai办。党员在接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要妥善保管,也可以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通信传递。党员要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手续。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接转手续,介绍信就自行作废。对于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转组织关系,不参加党员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应按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注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丢失,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新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把这支队伍管好,管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三至六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三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五、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七、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八、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或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九、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考核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考核工作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其具体工作由培养人负责。
二、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已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三、考核工作由支部临时派支委成员会同培养人一同进行。考核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装入该积极分子档案。
四、考核材料要以记实为主,公正客观、实事求是,避免空洞的议论。
五、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人必须同被考核人进行谈话,肯定其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六、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支部写一份思想汇报。
七、支委会每半年研究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情况,党委每年听取一次各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并有专题会议记录。
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培训制度
一、对所有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集中培训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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