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 尽管本合同可能已另有说明,作为对总包的提醒,总包已按约定提取了总包服务费,总包应免费为所有中标分包人的工作提供垂直运输、临时道路、通道、靠近工作面的临时水、电接口(三级配电箱间的间距不得超过50米)、用于中标分包人使用的办公室、脚手架和配套安全设施等。
4.4.6 总包应在合同的“措施项目费”中对应列出和中标分包、中标供应商工作的总包管理费,这类费用应当涵盖总包因对中标分包人和供应商实施一切必要的管理、配合、协调,提供任何必要的帮助、支持。总包服务费是固定额度的包干金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不得作任何调整。
4.5 许可、批准和相关费用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属于甲方的责任,(对以上分包管理)总包应向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各级政府机关、管理部门发出必要的通知或申请,获得所有必须的许可或证书,并承担相关的费用,支付可能的押金;总包应在投标中充分考虑上述工作相关的费用,甲方将不会接受任何有关此类费用的补偿要求
5. 项目实施和合同管理
5.1 施工现场的限定
5.1.1 总包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证受总包控制的人员在规划红线(不含红线内的市政道路、人行路、绿地)和合法临时租地范围内工作,且包括所有分包人的工作人员和工人;总包应同时保证,未经合法授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入本工程现场。
5.1.2 如果工程的实施需要临时占用毗邻的场地、设施或建筑物,总包应首先获得有关管理部门或有关所有者的许可;任何情况下,总包应保证他的工作不会给毗邻居民或组织带来任何不便,否则,所有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限定在现场内工作。
5.2 对周边财产的保护
总包不得非法侵占和妨害毗邻的财产、土地、街道、市政设施。总包应保障甲方免于因工程实施对周边毗邻财产或人身等的损害或伤害而可能遭受的索赔、罚款和其它法律责任。
5.3 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5.3.1 合同条款第5条已对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作了约定;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在工作时间内,将在现场或毗邻现场的地方办公,除此而外,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将聘任一定数量的其他驻现场人员参与工程的检查监督工作。
5.3.2 监理工程师的驻场人员的职责是检查监督工程的施工过程、所用材料、施工方法和工艺等。
5.3.3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可随时授权监理工程师和其他驻场人员属于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同时将一份此类授权的书面文件的副本发给总包;任何在授权有效期内由被授权监理工程师和其他驻场人员发出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与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或书面批准具有同等的合同约束力;但总包有权在认为经授权的其他驻场人员的任何决定显失公正时,向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异议,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对异议的决定进行确认、修正或推翻。
5.3.4 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将一份除商务条款以外的明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监理委托合同复印件发给总包;一般情况下,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应是互补和一致的;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出现矛盾不一致时,以甲方代表的决定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最终决定。
5.4 政府机构、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入现场检查
5.4.1 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应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工程现场、为本工程做任何准备工作的车间以及其他场所进行视察、检查或监督;如果任何工作是在任何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的车间或其它场所进行准备,总包应在相应的分包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以恰当的条款保证上述进入视察、检查或监督的权力。
5.4.2 总包应为有关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甲方和监理工程师以及他们授权的代表进行现场检查时提供安全和顺畅的通道,包括专门的照明、梯子、平台、脚手架、坡道等,只要这些设施对进行检查是必须的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
5.4.3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总包还应准备好检查所需的安全帽和必要的检查工具、仪器等。
5.5 总包的项目管理和组织
5.5.1 总包的项目经理有关条款参见合同通用条款第7条。
5.5.2 总包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并保持健全和有效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称职的具有岗位证书的人员,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书面许可,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总包在投标书中所提出的项目组织机构和主要岗位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承诺按时到位。
5.5.3 总包设立的项目组织机构只能从监理工程师处接收任何指示,总包应确保他的组织机构能将监理工程师的所有指示有效贯彻到工程实施过程中,包括贯彻给各分包人和供应商。
5.5.4 总包应建立并持续和有效的项目组织、计划、协调和监督的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这类管理制度应满足合同文件、ISO9000保证体系的要求,同时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5.5.5 总包委派到工程现场的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程正常施工的需要;总包应为每个主要岗位指派称职和具有相应上岗资质证书的技术管理人员,这些人员的指派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他们在现场工作的期间应根据他们各自的岗位职责和职能的需要区别确定,前提是必须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和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包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或商务负责人、现场经理、质量员或质量工程师、安全员或安全工程师等主要工作岗位人员应相对的稳定,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许可,不得更换或擅离现场。
5.5.6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总包的某个或某些岗位人员不称职或不能满足工程需要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有关书面通知后,总包应在7天内选派称职的人员进入现场,并将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称职的人员撤出现场。重新选派的人员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总包应同时保证被更换的总包人员不得再从事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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