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2爆破雷ooo管和炸药的当量不应超过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范围;任何情况下,总包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爆破方法。
7. 材料和施工工艺
7.1 施工规范和标准
如果在任何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处或存有任何疑问之处,总包应书面请求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除非监理工程师有特别的指示,总包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7.2 检验和试验
7.2.1 检验和试验参见合同条款第17条
7.2.2 总包应根据施工验收规范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进行工程材料等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和试验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室完成;试验室的委托应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
7.2.3 提醒总包注意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后7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原材料进场前的试验计划;配合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计划;相关规范和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检验和试验计划。
7.3 样品报批
7.3.1 一旦样品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批,经审批同意的样品将成为检验相关工程的标准之一。
7.3.2 总包所有报的样品必须来自供货的实际源地,且样品的尺寸和数量应足以显示其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7.3.3 总包应在批量加工之前,或如为工厂制造产品,应在加工或定货前至少45天,将有关样品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样品的数量应满足所确定标准的需要;至少一套经审批同意的需存放在现场的样品间。
7.3.4 在每次呈报样品时,总包都应附上一份申报单,其中应列出上述的样品的数据和资料,并写明每一样品所对应的图纸号,并预留监理工程师的批复意见栏;申报单一式四份,以便监理工程师批复后,有关各方都能得到一份原始记录;申报单的格式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7.3.5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样品认可,只是对在批复意见中指明的特征或用途有效;对某一样品的认可不能被理解为对合同文件中任何约定的改变或修改;一旦某一样品被认可,将不允许在品牌、质地等方面作任何改变。
7.3.6 总包所呈报的所有样品,包括其包装、运输等的费用有总包自己承担;经审批同意的样品需妥善陈列在现场的样品间中。
7.4 样板
7.4.1 在主体结构工程开始施工前,总包应在现场合适的位置准备体现结构主体施工阶段各主要工序质量的样板,这类样板应至少包括:
⑴典型的钢筋绑扎、焊接,包括各类机械连接方式;
⑵典型模板,包括支撑和拉结方式;
⑶典型的清水混凝土墙面;
⑷典型的砌体。
7.4.2 在任何装修工程开始以前,总包应准备体现各典型房间装修质量的样板间和主要装修做法的样板,包括外立面、门、窗、卫生间、主要功能用房等等。
7.4.3 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样板将成为整个工程各工艺质量的示例;在永久工程施工中,任何工艺质量低于有关样板或样板间所展示的工艺质量,将不会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接受。
7.4.4 总包应负责为上述样板和样板间的完成而与有关指定分包人进行协调、配合、计划和管理;总包应充分考虑样板和样板间的准备,对进度和工序带来的任何影响。
7.5 到厂家和产地的选样和考查
总包被认为已在他的投标书中充分考虑了有甲方、设计人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外埠选样和考查的所有费用;这类选样和考查主要针对那些在现场无法反映全部供应质量而必须去厂家或产地考察审定的材料和设备,或需要对工厂制作产品的制作过程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的产品。
7.6 材料代换
7.6.1 只要严格依照合同条款第28条及下列条款,总包可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代换;但总包应注意,相关材料被代换的申请应在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之前,至少56天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否则,监理工程师将拒绝总包的任何材料代换申请;因总包未能按合同文件的约定申请材料代换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都由总包负责。
7.6.2 总包应在依照上款提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代换申请中应陈述其代换意图,并附上替代材料的样品和产品说明;申请提前的时间应考虑进度计划和到货期的影响。
7.6.3 在提出任何材料代换的申请以前,总包确保他用于代换的材料与被代换的材料具有同等质量和工艺水平,能为设计规定的空间允许,功能、形态、寿命、对环境的适应性等方面都相匹配,且代换应对甲方有益。
7.6.4 用于代换的材料和工艺方法必须具有由有关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准予使用或应用的证书,提醒总包注意,下列情况的材料代换将很可能被拒绝:
(1)所代换的材料不满足设计的声学、美学要求;
(2)代换材料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特殊功能;
(3)代换材料的维修成本较高;
(4)代换材料的与工程其他材料的配套体系不相容。
7.6.5 在总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任何材料代换申请时,总包应同时递交为合同确定有关材料代换可能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材料代换所带来的费用节约或增加应依据合同条款第31款的约定处理。
7.7 仓储和运输
7.7.1 总包所有的已进场的材料必须妥善分类保存,并做好符合ISO9000标准要求的,保证储存材料处于整洁有序和不会受到天气影响的状态。
7.7.2 总包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总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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