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如果需总包办理以上内容,则为完成本合同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关税的支付完全由总包负责。
3.5 政府税收
总包被认为已在他的合同价格中包括了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等等。
3.6 政府收费
总包被认为在它的合同价格中已包括了有关各种政府收费等,如渣土消纳、污水排放等。(已在报价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记取)
3.7 工程险
3.7.1 通用合同条款第40.1条约定,甲方针对工程险的投保金额应是已实施的工程的全部价值,包括所有各设备供应商和其它分包的工作、所有尚未永久就位但已运到、存放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材料、物品和工程设备、在保险单中应有一个在所投保工程价值基础上增加10%的条款,以保证一旦失险,甲方能克服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而获得足够的财力用于恢复重建的保险赔偿总金额的情况下得到清理,还要在投保金额中考虑废弃物的清运、损坏工程的拆运、对未损坏的工程进行支付或保护的费用。
3.7.2 该保险以甲方的名义,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办理保险,支付其费用。
3.8 承包人的责任险
3.8.1 受合同通用条款第40.4条的制约,总包应办理并保持一份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害的赔偿保险单,用于为本工程而雇佣的所有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赔偿,包括在工程现场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任何地方进行与本工程实施相关联业务的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此类保险的保险单应以总包和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共同名义联合办理;该保险有效期应从现场移交之日结束。3.8.2 总包应确保甲方不会因总包和所有分包人(包括指定分包人)所雇佣的任何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人身伤害(包括死亡)而依据劳动法、劳动保护条例或其它类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遭受任何索赔、诉讼、处罚、开支、损失等。
3.8.3 对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遭受各类人身伤害所投保的金额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定。
3.9 追加保险(追加保险不是必须的,但总包应考虑不上追加保险,自己将承担相关风险的费用开支)
除上述两种保险外,总包还应就其为本合同目的而其它地方建造的各种临时设施、投入的各类机械设备、办公设施等办理相应保险,投保的金额要保证一旦这类设施和设备等遭受损坏或损害。能足够用于清运和在现场重置。
3.10 关于保险的一般要求
3.10.1 总包应考虑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以外的费用开支,除非是源于甲方的风险,甲方不接受任何此类费用的索赔。
3.10.2 除非事先已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各类保险的保险单不应带任何免赔条款。
3.10.3 总包应注意,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保险单不应有具体的失效日期,有效期的表达应采用诸如实际竣工之日等类似的约定。
3.10.4 除非延误是由于不受总包控制的原因产生,总包应承担由于延误而导致的保险费的增加。
3.10.5 承保人需经甲方书面许可,各保险单在开工前办理完备并随时能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出示备查。
3.11 履约保证金
3.11.1 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日内,总包应向甲方交纳一笔现金作为保证履约的抵押担保金,履约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为固定金额,为约定造价的8%(见专用条款41)。
3.11.2 如果总包所提交的是现金担保,其应基于相对固定的合同价格进行计算,且除非事先已征得甲方的书面批准,该保证金不应注明具体的失效日期,建议的有效期表示方式是,该保证金的有效期持续到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总包人签发的竣工证明书签发日期14天后截止。
3.11.3 各分包人应以同样的要求向总包提供类似的保证金。3.11.4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总包人签发的竣工证明书签发日期14天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总包。
3.12 预付款保函(全部采用投标须知中第32条)
3.13 进场和开工
3.13.1 参见合同通用条款第21条,关于开工前的安全措施。
3.13.2 工程的开工日期应是合同文件约定的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指令中规定的日期;除场外准备工作以外,不允许总包在接收和进驻现场前开始任何场内准备和施工工作;场外准备工作完全是总包自身风险。
3.13.3 甲方将在中标通知书中约定一个计划的进场开工日期,但该日期仅能作为总包开工准备工作的参考日期;因此,建议总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立即着手进行开工的准备工作,以保证合同一旦签订,能具备随时进场和开工的条件。
3.13.4 甲方向总包移交现场的日期即是总包接收和进驻现场的日期:甲方、监理工程师和总包应就现场移交当日现场内各现存设施状况、水、电表的读数、现场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和毗邻财产的状况、现场永久和临时用地控制线、定位坐标和水准点等等作好文字、图示和照片等记录。
3.14 工作时间和劳动工资
3.14.1 监理工程师有限制或禁止总包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扰民和加班工作权力;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甲方将不受理任何与此类限制或禁止相关的费用或工期延长的索赔。
3.14.2 在工程开工前,总包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总包计划的工作时间和班次安排,此类安排应首先保证在各方面已依照了劳动法的要求和并有可靠的和具体的措施,保证不会给甲方带来因扰民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也便于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如果总包计划改变正常的工作时间,总包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果总包的此类改变涉及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总包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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