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促进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集中生产要素,实现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通过统一生产资料供应,统一产品销售,降低了生产与交易成本;通过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从而帮助农民增加了收入。20xx年1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吸纳农户500余户,每户增收1500多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经过几年来的精心培育,虽然探索出一些好的路子,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认识有些不足,支持力度缺乏。有的干部对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重要性、紧迫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引导、扶持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有的干部只注重眼前利益,把上级给不给钱和给多少钱作为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前提,忽视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潜在效益。有的农户“等、靠、要”思想比较严重,自立能力、自我发展功能不强,只能利益共享,但不能风险共担;有的种养植大户和能人缺乏奉献精神,对领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是顾虑,怕泄露了自己的专业技术,怕同行砸了自己的饭碗。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不到位。由于我县是国家新阶段扶贫开发重点县,财政收入块头小,用于扶持合作社的资金不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已实施,但相关部门的具体配套措施尚未出台,目前享受到政策扶持的合作社为数不多。
2、组织规模偏小,带动作用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绝大多数规模较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社员(会员)与专业合作社之间联系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缺乏必要的再联合,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仍显不足。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含量较低,产品加工档次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与农户利益连接不够紧密,辐射带动作用有限。
3、活动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的成本虽然较低,但仍需要一定资金才能维持正常运转,而目前绝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没有建立积累机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组织活动经费基本上靠大户赞助,靠党政支持解决,自身没有承担市场风险的能力,其服务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4、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不够规范。36家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中有12家或者没有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或者没有按要求重新登记注册,有的虽然也叫合作社,但没有制定章程和具体管理制度或不规范、不健全,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合作意识不强,只愿利益均沾,不愿风险共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诚信度不高,还有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有官办性质,行政干预较多,偏离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发展与壮大。
5、综合素质不高,服务手段滞后。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农民带头人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缺乏,特别是少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精明不开明,服务意识差,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迫切需要信息利用、市场营销、科技服务、财务核算、经济合同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但在目前条件下合作社无法给高素质的各类型人才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很难吸引和招聘他们。
6、服务层次较低,合作领域不宽。目前我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等初级合作内容为主,而如加工、销售等农民企盼的,对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作用更大的合作内容,由于受经济实力的限制,或受市场风险的影响,开展得比较少。
www.kuaixue5.com四、几点建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议要始终坚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的原则,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逐步实现数量的扩张和质量的提升。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1、进一步在宣传教育上加大力度。县、乡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在全县范围内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增强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主动性和责任感,真正把引导、扶持其发展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放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出成效。
2、进一步在扶持发展上加大力度。一是提供财政资金扶持。建立专项基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一些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给予奖励。应结合本县产业发展的实际,把扶持的重点投向从事茶叶、畜牧、蔬菜、林特等主导产业的合作组织,促其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带动力和市场竞争力。二是提供信贷资金扶持。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帮助合作组织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农村金融部门应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扩大对合作组织信贷资金的发放规模。县政府应建立贷款担保中心,鼓励引导合作组织联合组建农信担保公司,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三是提供税收优惠扶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合作组织销售农户自产农产品以及经营分级、整理、冷藏、包装和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应视同农民自产自销产品,对其免征增值税。对合作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应免征所得税;对合作组织及所办加工、流通实体(!)应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对合作组织从事农机、排灌、病虫害防治、畜禽配种、疫病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应免征营业税。依据上述规定,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统一规范税收行为,抓紧明确操作规程,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同时,还应在合作组织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 某县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 › 某县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 在百度中搜索相关文章:某县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 在谷歌中搜索相关文章:某县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 在soso中搜索相关文章:某县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 在搜狗中搜索相关文章:某县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