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粮食订单是农业结构调整的原动力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根据江山市地处钱江源头,是浙江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加大了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相继建成了碗窑、白水坑等大中型水库,大大改善了农业水利条件,通过土地整理,从而改善了土壤的结构和种粮条件,种粮仍然是我市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乡镇农民,他们纷纷要求增加明年的粮食订单采购指标,扩大粮食种植规模,提高粮田复种指数,推动了粮食的种植结构调整。
(四)粮食订单是粮食品种优化的催化剂
从近几年我市粮食收购情况看,粮食的质量、品种都有所改善。农民通过订单,优化种植市场适销的粮食品种,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种粮,降低种粮成本。在广大农技员的悉心指导下,我市从1998年起就大力推广旱育抛秧技术,这项技术不仅帮助农民实现了梦寐以求“插秧不要弯腰”的理想,而且是一项增产增效又省工省成本的技术。据对比试验,抛秧和手插的每亩可以增产30公斤以上,每抛一亩大田可以节省一个工时,比传统的栽插节省成本30元。今年,我市早稻实行抛秧播种的面积已达6多万亩,光推广这项技术,我市农民可以节约生产成本180多万元、增收180多万公斤粮食。据调查统计,我市市场适销的粮食品种已从20xx年的30%提高到现在的50%左右,早稻的商品率已从20xx年的40%达到现在的70%左右,粮食品种优化后,农民基本没有出现余粮滞销现象。
(五)粮食订单是储备粮采购的重要途径
储备粮是各级政府调控粮油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救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的储备粮等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主要通过粮食订单和粮食批发市场进行购销。我市的储备粮等政策性用粮立足本地解决,主要通过粮食订单直接面向本市农民采购,即以储备粮采购指标为基础,结合乡镇的粮食播种面积、总产落实订单收购计划。
三、粮食订单存在的问题
随着粮食订单工作的不断完善,其作用也逐步表现出来,但也存在订单合同内容不全面、主体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合同履约率低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粮价随着市场供求变化波动较大,在签订订单合同时很难确定具体的收购价格水平,甚至在收购开始到收购结束,部分地区的市场粮价变化大到不得不调整收购价格,因而使订单合同的约束作用受到了一定影响;
(二)对粮食订单合同的履约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当市场粮价高于订单价格时,农民往往注重眼前的利益和贪图方便,违约把粮食直接出售给个体粮贩以及不具备收购资格的用粮企业,导致粮食流向市场,履约率较低,政府部门为了解决农业税上交、储备粮采购和农民余粮的出路而制定最低收购价,人为提高订单的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订单价格时,个体粮贩、用粮企业无利可图而退出收购,粮食部门却要履行订单合同,按订单收购粮食。在订单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农民可以不承担市场风险,而粮食部门则不可不履行合同而承担市场风险。因此,市场粮价的过度变化对粮食企业、农民双方履行订单合同造成了利益不均等性;
(三)订单收购的粮食主要用于储备粮轮换补库,订单收购赋有行政行为。一方面政府采购储备粮食的订单给予政府补贴,其收购价格一般均高于市场价格;而另一方面粮食企业为了自己生存组织粮源的订单,没有政府补贴,只能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格,这部分的订单其实没有实际意义。订单工作处于“一头热”,粮食部门为了维护主渠道地位,单方面的忙于订单的签订工作,乡镇、农民都还没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粮食订单的对策措施
随着我国加入WTO,粮食市场将逐步融入国际大市场,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影响粮食市场的价格因素也越来越多,粮食收购形势复杂多变,粮食经济工作将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从如何解决农民增产增收和粮食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矛盾,笔者认为粮食订单将是近阶段粮食购销的很重要的途径,应加以补充完善。
(一)加强订单宣传教育,营造粮食订单的良好氛围。粮食订单是一个新生事物,它被人们认识接受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加强对订单粮食收购的宣传,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传媒介绍订单,使政府、企业、农民都能对粮食订单的优越性、特点、操作程序等有所了解。
(二)规范订单合同,打造“诚信订单”。粮食订单是中国农业与市场接轨的一条必由之路,应大力提倡与普及,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当农民初涉订单这一市场化生产中的新事物时,有必要进行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不仅要让农民学会按订单组织安排生产,而且还要让农民利用订单合理回避市场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自觉履行订单合同,培养订单需要诚信的理念。
1、对广大农民、粮食购销企业进行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订单的签约双方要以相互信赖为前提,真正体现“经商诚为本、信誉价更高”这一经营理念;
2、明确粮食收购订单签订的主体。粮食订单合同是粮食企业、农民之间的购销行为,必须明确企业和农民才是订单的主体。即使是储备粮的订单采购,在签订订单前政府部门可以确定储备粮订单采购价格,由国有粮食收购企业与农民签订订单后,乡镇政府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从宏观调控角度搞好指导、协调,牵好线、搭好桥,不能搞包办代替,否则会违背签订粮食订单的初衷;
3、粮食订单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文本,必须统一订单的形式和内容。目前粮食订单尚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有的条款还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应进一步加以规范。粮食订单合同可参照现有购销合同的文本,内容包括双方的责、权、利和订单收购粮食的价格、结算方式等,可以由工商部门统一制定合同格式;
4、采取不同方式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目前订单的户均数量不到200公斤,订单签订的工作量大,订单的履约率低,因此签订订单可采取种粮大户由企业直接签订到户,其他农户由企业与其所在的村级经济组织签订,并分册到户。在收购时户与户的订单数量可根据生产情况,适当进行余缺调剂或村交户结,提高订单的履约率;
5、粮食企业要主动和农户联系,提供优质服务。在每季收购之前,购销企业应本地实际出发,对已签订收购订单的农户采取不同的收购形式,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并主动上门检斤验质,帮助联系车辆运输,采取方便交售优先结算兑现等便民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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