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附件二:
关于对株洲“2.21”清水塘
红茶馆火灾中人员触电身亡事故的调查报告
部、总队首长:
20xx年3月13日,总队收到株洲醴陵市一名叫刘柳的来信,心中提及了株洲市石峰区消防中队在20xx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四)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红茶馆火灾扑救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而造成人员伤亡应该负责国家赔偿的申诉请求,总队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总队司令部副参谋长文小荣、司令部战训处参谋幸雪初、防火监督部法规处副处长刘卫前往株洲,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3月25日至26日,调查组一行专程赶到株洲,通过听取株洲市消防支队的情况汇报,走访当事人、目击证人、扑救官兵,调阅株洲市石峰区消防大队“2.21”火灾调查案卷,以及实地勘察,对“2.21”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红茶馆火灾扑救情况作出如下结论:
一、灭火救援处置程序正确,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在指挥“2.21”火灾中,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要求,石峰区公安消防中队到达火场后立即组成侦查小组进行火情侦查,确定灭火对策,采取了必要的截断电力输送、划定警戒区等措施,灭火救援处置程序正确,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同意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是否截断电力输送、划定警戒区是现场总指挥员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的事项之一,不是法定作为义务,故不存行政不作为行为。
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2.21”火灾事故中,刘柳母亲陈广平(死亡)擅自进入火场取物,并未征得火场指挥员的同意,属于个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石峰区公安消防大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调查认为,“2.21”火灾处置程序正确,不存在过错,无行政不作为行为。针对刘柳的来信,我们建议按照以上结论及时回复。
总队调查组
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Tag:调查报告,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范文,工作报告 - 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