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待遇表
项 目 | 内 容 | 文件依据 | |
适用范围 |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 国发 [1981] 36号 劳总检字[81]12号 国发 [1986] 77号 | |
职工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望规定)的待遇。 | |||
休假 期间 待遇 | 探望配偶 | 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 | 国发 [1981] 36号 |
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 | 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 ||
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 |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 ||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 |||
实行休假 制度的 职工探亲 |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 ||
探亲假 待 遇 |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①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②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③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④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 人薪发 [1994]11号 | |
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未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探亲期间照发;未纳入的奖金部分是否发放,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 |||
根据有关规定特殊行业及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高的津贴部分不作为探亲假的计算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