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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10-18 22:23:16]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77
概要: 概要: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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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讨论决定接纳新成员,审查和通过对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7、讨论决定成员缴纳的会员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8、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2、监事会的建议;
    3、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本合作经济组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项须三分之二成员(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
    2、制定本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员和业务等计划,提交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任务;
    3、对外代表本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合同;
    4、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5、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经济组织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
    6、管理本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与资金;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合作经济组织一切财产,如有因违法失职、营私舞弊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协商一致原则,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可邀请监事、成员代表列席,但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业务和财务审计情况;
    3、监督理事会和本合作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的服务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5、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理事会有违背章程行为时,可要求理事会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过半数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七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开展以下无偿、低偿服务:
    1、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进行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
    2、组织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3、收购和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4、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贸易、加工、运输、储藏等经济业务
    5、向成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6、办理成员需要的文化、福利事业。
    第二十八条  努力提高本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素质和农产品质量。
    第二十九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成为联合会的团体成员。联合会与各成员合作经济组织是协作关系,提供指导、服务咨询等。
    第三十条   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整体或一部分,与其它合作经济组织或国有、集体、个体、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接受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委托,办理代销、农贷等业务,帮助成员实行资金互助,把闲散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
第五章  财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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