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是对象主体的适格性。效能监察的作用是以提高权力运行效率为中心,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能力、状态、作用效果和社会效益进行监督活动来达到使国家机关高效、正确运转的目的。可见效能监察对象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是在宪法框架下履行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区别是在行使权力的范围不同,而国家机关的性质是一样的;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履行职务的内容和依据虽与行政机关不同,但同样必须要用通过工作人员的行为、能力和工作状态来实现,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所追求的高效、正确运转的目的是相同的。因此,既然对象主体的性质相同,实现职责方法和途径一样,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将审判机关排除在效能监察对象之外呢,所以,效能监察的方法不光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也同样适用也就无庸置疑了。
综上所述,审判效能管理是一个对审判权力运用的监督模式和机制,是司法机关监察工作的延伸和发展,也是新形势下审判权监督、规范和管理的必然要求。因此,值得我们去大力推进、大胆实践和大力研究,以保证司法审判公平、正义、廉洁、高效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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