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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04-01 13:31:58]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纪检监察   阅读:8637
概要: 概要:第九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一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国家规定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二条 在股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与证券从业人员等互相串通,根据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地买卖股票、办理过户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四条 税务、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产党员,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情节较重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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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国家规定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在股票发行与交易过程中,与证券从业人员等互相串通,根据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地买卖股票、办理过户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 税务、海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产党员,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免税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超越权限擅自为纳税人减兔税收,或者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情节严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六条 金融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法贷款造成贷款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由于行政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工作人员犯前款错误的,对金融工作人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工作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
第九十七条 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强迫金融机构贷款造成损失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破坏公私财产或者哄抢公私财产的组织者、为首者和骨干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 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共财产或者私人财产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条 在财政金融方面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失职类错误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的;
(三)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第一百零二条 在发生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的情况下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的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工作中,由于失职,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二)对下属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三)对所辖地区、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或者直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的。
第一百零五条 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质量、技术事故,或者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集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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