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市、县、乡三级普法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建设新农村的具体目标和任务,根据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工作重心下移,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民间纠纷排查调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活动,宣传专门别类的法律法规,引导农民依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保证农村经济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主管部门,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机构,开展学法、用法、维权活动,规范非公制企业用工制度,维护劳动用工制度新秩序。加强与公安派出所、计生部门联系,对在特殊行业务工人员和外出打工人员进行管理和教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4、调整农村普法依法治理经费,向经济欠发达乡镇倾斜。按照分级管理负责,条块结合的普治工作原则,对那些既无司法所,又无财力支持普治经费的乡镇,县级财政要适当进行倾斜,以便法制宣传教育的顺利开展。
总之,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政治主张,坚持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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