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公正、及时、有效地开展罪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罪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我们会同院监所科、**法院刑庭、闵行法院少年庭、**区新航社工站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行办法》,以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4、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深挖犯罪工作,及时兑现刑事政策,我科会同院监所科、闵行法院少年庭、**区看守所制定了《关于对在押未成年人兑现刑事政策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意见》,规定了相关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保护了在押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会同区公安分局、团区委制定了《关于对在押未成年人开展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的暂行规定》,深化了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5、为正确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对涉罪未成年人罪刑相适应、区别对待、非监禁刑的原则,规范量刑建议工作,我们会同**法院刑庭、闵行法院少年庭会签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量刑建议的若干规定》,一年来,通过我们的量刑建议,法院对
名未成年被告人判处了缓刑。
(三)、结合未检职能,积极参与综治。
1、结合办案开展“五个一”活动。万士杰案件案件,由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因素综合造成了两个孩子的悲剧,引起了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刻反思。结合市院、区委和市院侦监处有关领导关于抓住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提高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识,提高未检工作水平的要求,我们开展了召开一次青少年教育座谈会、组织一次典型案件调研、举办一次专题法制报告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状况调查、进行一次文化环境专项整治的“五个一”活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工作,解决难点问题,治理突出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市院副检察长余啸波对此批示:“抓住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有助于我们提高对防范教育未成年人的意识,也有助于提高未检工作的水平,很有效。”
2、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加强管理。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空间。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旅馆不按照规定登记,致使未成年人实施qiang奸犯罪和学校宿舍管理不到位的情况,我们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公安分局根据建议对辖区内的旅馆服务业等公共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督促经营业主遵章守纪,石化工业学校也加强了安全防范工作的落实和在校生的法制意识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3、继续发挥法制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今年以来,我们继续参与、指导**区少年军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在对受训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进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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