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二章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本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㈠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进行。
第十三章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条 依法签订的本合同生效后,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条 本合同及附件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应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两种文本如出现矛盾,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 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方: (盖章) 职工方: (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