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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国内旅游合同

[10-18 22:39:39]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合同书   阅读:8861
概要: 概要:第六条旅游手续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遇政府调整价格,旅游费用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三)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列车班次时刻临时变更,旅行社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基本安排不变动的情况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四)旅游者临时要求提高餐饮、住宿项目标准,经旅行社同意安排后,旅游者应补交所需差额。(五)除以上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第八条责任约定(一)违约或侵权责任1.旅游者违约或侵权责任(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
湖北国内旅游合同,标签:解除劳动合同书,购销合同书范本,http://www.kuaixue5.com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遇政府调整价格,旅游费用的退、补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
  (三)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列车班次时刻临时变更,旅行社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基本安排不变动的情况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四)旅游者临时要求提高餐饮、住宿项目标准,经旅行社同意安排后,旅游者应补交所需差额。
  (五)除以上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或侵权责任
  1.旅游者违约或侵权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旅行社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中途擅自离团的,不得要求旅行社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因擅自离团而发生的人身伤害和随身财物损失,责任由旅游者自己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4)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或侵权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除正常的委托地接社接待和散客拼团外,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原旅行社应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6)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除合同约定的自由活动外,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倍的违约金。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因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2)提前2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3)提前1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4)在旅游开始日、开始后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5)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2)提前2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3)提前1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4)在旅游开始日、开始后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4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是指:退机(车、船)票损失费、手续费,退订房(车)损失费等。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书面通知对方。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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