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_________甲方赋予乙方按照其与乙方另行签订的《避免同业竞争及优先交易权协议》及《部分石油公司油产品销售业务监管合同》,对其所属三套化工装置、现存海外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部分石油公司油产品销售业务等主营业务项目(定义同《避免同业竞争及优先交易权协议》及《部分石油公司油产品销售业务监管合同》中对该等词语的定义)的优先购买权。
4.13甲方分别按照其与乙方另行签署的《房产租赁合同》及其附件《股份公司总部办公楼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给乙方使用上述协议项下的房产及土地。
4.14 甲方分别按照其与乙方另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乙方使用上述协议项下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
4.15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双方另行签署的《部分石油公司油产品销售业务监管合同》监管该协议项下石油公司的油产品销售业务。
4.16 甲方同意按照其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债务担保合同》就该协议项下的债务为乙方向其债权人提供连带的和不可撤销的保证。
4.17 甲方同意按照其与乙方另行签订的《对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权益转让合同》转让给乙方截至重组生效日甲方所签订的对外石油合同中甲方项下的权益。
4.18 甲方同意按照甲乙双方共同或分别与_________银行、_________银行、_________银行、_________银行(以上合称“主要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转让协议书》的规定,完成债务转移工作。
4.19 乙方承诺,将按照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股份”)签订的《乙烯工程购买权协议》相同的条件和条款赋予_________股份对注入资产中的聚乙烯、乙二醇、苯酐、苯酚丙酮及abs装置等五套装置(五套装置定义同《乙烯工程购买权协议》中对该词语的定义)的优先购买权。
5.税费
5.1 本协议第5条中“税费”指所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税收征管机关或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项及费用或与之有关的款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征收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消费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关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以及:
a.因承包或与有关部门的类似安排而应征收的税费或上缴的款项;
b.任何额外或加征的税费,无论该等税费是因已征收或已缴纳的税费不足,或已征收或已缴纳的税费曾获得的或享受的减免优惠不适当或不合法而产生;
c.任何与税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或其他应缴款。
5.2 不影响第6.2条的前提下,甲方同意承担:
a.与注入资产有关的、在重组生效日之前(不含重组生效日)产生的一切税费,无论该税费是在重组生效日当天或在该日以前或以后征收或缴纳;
b.一切与按重组文件、会计报告和本协议的规定保留在甲方的资产、权益和负债及其相关业务有关的或因其而产生或发生的税费。
5.3 甲方同意乙方不承担因注入资产评估增值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5.4 乙方应承担一切与持有、管理、经营或运作注入资产有关的、在重组生效日之后(含重组生效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5.5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切因甲方按照重组文件、会计报告和本协议的规定把注入资产注入乙方或与之相关而产生或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分别依法承担。
6.赔偿
6.1 甲方承诺向乙方赔偿:
a.与上述第5.2条所述税费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仲裁、损失、赔偿、付款、成本、费用和开支(上述合称“索赔”,以下条款中“索赔”含义与此处相同);
b.上述第5.3条中不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及与该等税费相关的一切索赔;
c.上述第5.5条中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及与该等税费相关的一切索赔;
d.乙方因注入资产在重组生效日之前(不含重组生效日)而产生的或引起的任何索赔,但在会计报告中有所披露者及会计师已为该开支预算作筹措者除外;
e.在重组生效日当天或在该日之后,乙方因甲方在根据本协议第4.6条的规定代表乙方并以乙方的利益为前提的情况下履行任何合同时,因甲方过失或过错所产生或与此相关而发生的任何索赔。
f.在重组生效日之前、当日或之后,
(i)乙方因甲方未按会计报告、重组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将注入资产注入乙方而产生或与此相关而发生的任何索赔;
(ii)乙方因甲方根据会计报告、重组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保留的资产、权益和负债而产生或与之相关而遭受的任何索赔;
(iii)乙方因甲方将注入资产注入乙方而产生的或与此相关而发生的任何索赔;
(iv)乙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3条和附件一载明的甲方的进一步声明和保证)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索赔。
6.2 乙方向甲方承诺赔偿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使甲方遭受或产生的任何索赔。
6.3 第6.1条及第6.2条中提及的赔偿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任何索赔或执行该等索赔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但是,因受偿方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一切诉讼、仲裁、索赔、付款、费用和开支则不包括在本条规定的补偿范围内。
6.4 甲乙任一方依据本条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对与该索赔有关的事实及状况作出合理详尽的描述。
7.不竞争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避免同业竞争及优先交易权协议》避免与乙方从事的主营业务竞争。
8.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8.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8.2 双方就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时,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依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9.附则
9.1 本协议或其附件的修订仅可经书面协议作出,经双方签字并须经双方采取适当的法人行动批准。
9.2 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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