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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一生安康保险条款

[10-18 22:43:22]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保险合同   阅读:8509
概要: 概要: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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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费交付期间结束的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凭保险单、投保人的身份证件和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保险费。
    第十六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付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身体高度残疾,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交付保险费的凭证向本公司申请领取所交付的保险费。
  
          合同的解除
    第十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本条款所述的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30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生存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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