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开始实施本项专利;逾期未实施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乙方认可。乙方逾期 日未实施本项专利且未予解释,影响乙方技术转让提成收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1. :
2. ;
3. 。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
1. 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
2. 乙方有权在许可甲方实施该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及技术秘密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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