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领导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十分繁重的。我们面临大量开创性的、前人没有提出或前人没有涉足的课题,面临大量错综复杂的矛盾,广大的人民群众也每天都在创造新事物、新经验。这就要求我们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指导,深入实际进行探索和总结。解决好这个问题,党才能更好地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四、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的
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党的根本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在创建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确立起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的时候,就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作为同盟和国际的组织活动方式的基本准则。列宁在建设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过程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并把这一原则运用于俄国党的建设。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并进行活动的。
那么,什么是民主集中制呢?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党章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就是说,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结合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讲民主不能离开集中,讲集中不能离开民主。党内必须以民主为基础,离开民主的集中,就会成为个人专断;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党内民主又是在集中指导下进行的,是受党章和党的纪律制约的、有领导的民主。离开集中的指导,就会成为极端民主化,成为无政府状态。只有把民主原则和集中原则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既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又能有效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地贯彻执行。如果把民主与集中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就会使党的组织涣散、分裂,使革命和建设事业遭受损失。
根据党章的规定,民主集中制包括六项基本原则:(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上述规定,是正确处理党内各方面关系的准则。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上述六项基本原则中第一项所规定的“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它的基本精神贯穿于其他五项基本原则之中。因此,要求入党的同志首先要把这个问题弄清楚。
1.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2.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个人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3.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4.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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