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必须严格实行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工作责任倒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要经常性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对于单位在自查整改工作中不履行自查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决不姑息。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各地要把此次专项治理作为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的延续,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完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务必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凡是此次治理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并列入各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必须确保今年年底前整改完毕。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县市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市直主要成员单位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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