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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隆县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调查报告

[10-18 22:35:41]   来源:http://www.kuaixue5.com  调查报告   阅读:8594
概要: 概要:7、配偶不是农民,但其父母或子女是农民,结婚后将户口迁移到配偶父母或子女所在地农业社,因农业社不分款项引起的纠纷。这类纠纷目前也只在石桥乡的龙凤桥农业社、巷口镇的中堆坝农业社发现少数,迁入社员的配偶均为公务员。如巷口镇迁入社员李某的丈夫董某是国家公务员,其父母是中堆坝农业社的社员,20xx年李某与董某结婚,20xx年5月将户口迁入中堆坝农业社,20xx年农业社分配防洪大堤征地款时,多数社员不同意分款给李某。另外,有的迁入人员原来本是非农业户口,是通过关系转到其他农业社变成农业户口后再迁入到被征地农业社的。8、外社人员结婚后将户口迁入,离婚后没有将户口迁出,但不在当地生产、生活,农业社认为不是本社社员拒绝分配款项引起的纠纷。这种情况在巷口镇有几例,几乎全是再婚情形,多数结婚后只短暂生活了几年时间就离婚,离婚后没有在当地居住,一直在巷口镇做生意。农业社认为这类人员属于空挂户口。如:黄莺乡的万某某1992年与巷口镇中堆坝村董家沟农业社的董某某结婚,1994年6月万某某将户口迁移到董家沟农业社。2000年7月万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并携带女儿在县城做小生意,一直没有在该农业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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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配偶不是农民,但其父母或子女是农民,结婚后将户口迁移到配偶父母或子女所在地农业社,因农业社不分款项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目前也只在石桥乡的龙凤桥农业社、巷口镇的中堆坝农业社发现少数,迁入社员的配偶均为公务员。如巷口镇迁入社员李某的丈夫董某是国家公务员,其父母是中堆坝农业社的社员,20xx年李某与董某结婚,20xx年5月将户口迁入中堆坝农业社,20xx年农业社分配防洪大堤征地款时,多数社员不同意分款给李某。
另外,有的迁入人员原来本是非农业户口,是通过关系转到其他农业社变成农业户口后再迁入到被征地农业社的。
8、外社人员结婚后将户口迁入,离婚后没有将户口迁出,但不在当地生产、生活,农业社认为不是本社社员拒绝分配款项引起的纠纷。
这种情况在巷口镇有几例,几乎全是再婚情形,多数结婚后只短暂生活了几年时间就离婚,离婚后没有在当地居住,一直在巷口镇做生意。农业社认为这类人员属于空挂户口。如:黄莺乡的万某某1992年与巷口镇中堆坝村董家沟农业社的董某某结婚,1994年6月万某某将户口迁移到董家沟农业社。2000年7月万某某与董某某离婚,并携带女儿在县城做小生意,一直没有在该农业社生产生活。20xx年董家沟农业社的部分土地被征用,20xx年农业社调整土地时没有划承包地给万某某,后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也不承认万某某的社员身份。
9、结婚后将户口迁出又重新迁回,但不在当地生产、生活,农业社拒绝分给其款项而引起的纠纷。
这种情况目前在巷口镇发现2例。如:巷口镇上坝农业社的村民刘某某在其夫去世后,与武隆县中嘴乡兽医站的职工李某某再婚,并于1997年将户口迁移到李某某老家武隆县巷口镇三十段方坪村6组,结婚后一直随李某某在武隆县中嘴乡生活,经营小生意。2000年10月18日刘某某又将户口迁回上坝农业社,登记为其儿子李某的家庭人口。20xx年高速公路建设征用了上坝农业社的土地,农业社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不承认刘某某落户,否认其社员身份。
10、全家放弃承包地,迁移到城镇生活但户口没有迁移的人员,未能分得土地补偿费引起的纠纷。
这种情况在接龙乡有个例,但目前还没有进入诉讼。
(二)农业社不否认当事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因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实行差别对待,当事人要求享有平等待遇而产生的纠纷。
此纠纷相对较少,目前发现有以下三种情形:
1、外嫁妇女所生育的子女不能与男性村民生育的子女同等对待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在巷口镇有个别案例。如:巷口镇柏杨村大屋基农业社1996年被就业局征用了土地,女社员陈某某等9人被列为安置对象,但就业局一直没有为陈某某等人安排工作。后陈某某结婚并于1999年生育一子,陈某某将儿子户口登记在大屋基农业社。20xx年就业局因无法给陈某某等人解决工作每人发了2.5万元的安置补助费。20xx年、20xx年大屋基农业社分配土地补偿费时,同意未解决工作的男性村民的子女参加分配,但拒绝陈某某生育的子女参加分配。
2、有儿有女户的外嫁妇女生育的子女随母亲落户,而农业社只承认母亲的份额,不承认子女的份额。
这种情形主要存在于江口镇的部分农业社。如江口镇蒋林岩农业社的社员王某某家属于有儿有女户,王某某外嫁后户口没有迁出,其女儿杨某出生后户口也登记在王某某的父母家,但农业社只同意王某某参加分配,不同意其女儿杨某参加分配。
3、征地后死亡人员、外嫁人员没有分得同等金额的款项引起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集中在石桥乡,引起的诉讼案件已有13件,均为死亡人员是否应当与其他社员分配同等份额的款项而引发的案件。有的农业社规定,死亡人员、外嫁人员只能参与分配死亡前或外嫁前的实际到位资金,对死亡后或外嫁后到位的资金,不能参加分配。死亡或外嫁早的就分得很少,最少的只有500元,晚的几乎获得全额分配。分得少的人员不服引起纠纷。
(三)被征地农户放弃统一安置,要求给付安置补助费,而农业社坚持统征统分引起的纠纷。
目前这类纠纷只在巷口镇柏杨九社发现7例。虽然数量不多,但当事人双方严重对立,矛盾十分尖锐,长期四处上访,解决纠纷的难度很大。
(四)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大。
被起诉的农业社不收集提供证据积极应诉,一旦被法院判决败诉,村社干部就组织村民到县委、县政府或我院集体上访。在判决生效后法院执行时往往受到被告数十户几百人的共同抵制、阻挠,甚至集体暴力抗法。如20xx年7月我院在执行舒小科、舒祥芳、杨静分别与武隆县巷口镇柏杨村五社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6案过程中,柏杨村五社的上百人不但围攻、辱骂执行人员,而且当着执行人员的面撕毁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公告。更为严重的是,该社竟然以部分群众代表的名义将我院已查封的房产违法进行了分配,致使6个案件至今未能执行,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导致权利人长期到县委、人大及我院上访。
二、农村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一些村社干部滥用权力,法律法规、村民民主、乡规民约对部分村、社干部几乎没有约束力。他们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私利,或排斥打压与自己有个人矛盾的村民,使相同情形却不能得到相同待遇。这种人为分配不公是引发纠纷、导致上访、诉讼的重要原因。
这在外嫁妇女、新进人员、新出生人员、死亡人员的分配问题上表现得最为明显。“要得大家都得,要不得大家都不得”是许多当事人经常说的一句话。一旦公平原则在分配款项过程中得不到真正贯彻,就必然会引起矛盾纠纷。
(二)村民自治机制不能正常运转,多数村民对村民自治机制根本不了解,村、社干部往往利用职务的不当影响,干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少数村、社干部甚至用个人决策代替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农民法律素养普遍较低,对政策、法律了解甚少,村社干部往往利用农民这一特点,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意图宣传政策和法律,操控村民意志。有的村社干部甚至根本不将分配方案交由社员大会讨论,自己直接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该分的偏不分,不该分的偏要分,人为制造了矛盾和纠纷。村民普遍反映存在少数村社干部决定分配方案的不正常现象。大多数村民不了解村民自治如何运行,村社干部有哪些权力,哪些事项属于村民会议决定不由村社干部决定。如:巷口镇中堆坝农业社社长不愿意改正错误的分配方案,坚持要将诉讼进行到底,为此花了数万元的律师费、诉讼费,广大社员虽有意见却无法制约社干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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